廢氣處理活性炭的更換周期可以通過以下公式進行計算:
更換周期 (T, 單位: d)
計算方法如下:
活性炭質量 (M, kg):指活性炭吸附設施中填充的活性炭量。
平衡保持量 (S, %):指在特定溫度和壓力條件下,某種氣體在活性炭上的平衡保持量。這個值需要根據處理的不同氣體類型來確定。
風量 (Q, m3/h):指通過活性炭吸附設施的廢氣風量。
進口VOCs濃度 (C, mg/m3):指進入活性炭吸附設施的廢氣中VOCs的濃度。
吸附設備每日運行時間 (t, h/d):指活性炭吸附設施每天運行的時間。
計算示例:
如果某企業通過活性炭吸附設施處理的VOCs廢氣風量為10000m3/h,廢氣進口VOCs濃度為200mg/m3,出口VOCs濃度為40mg/m3(即活性炭削減VOCs濃度為160mg/m3),每日運行時間8小時,活性炭吸附設施填充活性炭1000kg,那么更換周期為7天。1
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無廢氣處理設施設計方案或實際建設情況與設計方案不符,應參照以下公式計算活性炭更換周期,其中動態吸附量取值高于10%時,應提供含有動態吸附量取值依據的活性炭性能證明文件。23
綜上所述,廢氣處理活性炭的更換周期需要根據具體的廢氣處理設施設計參數、運行條件以及處理的不同氣體類型來確定。


